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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情势变更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4-01-16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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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中学为解决学生热水洗澡和饮水问题,与某星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合同书》,约定某星公司在校内投资建造热水及饮水系统,由某中学经营收益。双方又于2012年4月25日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某星公司向某中学提供一套热能厨具供应系统,满足4500人用膳的需要,每学期支付租赁费17.3万元,逾期每天支付0.1%违约金,期限为10年。双方于2015年8月30日签订《热饮水补充合同书》,约定由某星公司出资在某中学处建造净水房,安装大型净水设备等,每期支付95000元给某星公司。2016年以来,由于学校学生逐年减少,减少使用热能供应系统,致使某中学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清租赁费。

  为此,某星公司与某中学多次协商,因协商无果致成纠纷,某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中学支付拖欠的热饮水及厨具款999320.96元及利息249555.61元(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1日起按拖欠本金按日0.1%计至付清欠款日止)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星公司与某中学签订的《合同书》《租赁合同书》《热饮水补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某星公司提供的《某中学热水机热能款应收明细表》,虽然工作人员只对已收金额进行了确认,但某星公司是依据双方约定的金额及支付时间结算出来的,符合三份协议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该结算表予以认定,某中学应支付尚欠的租赁款999320.96元给原告。

  某中学认为某星公司依照《租赁合同书》安装的满足4500人用膳的厨具设备因现实情况发生了变化,实际使用人数只有2000多人,发生了情势变更,再履行合同的约定,对某中学显失公平。因某中学未曾向法院提起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诉讼或反诉,所以对某中学的说法不予支持。对于某星公司主张按每天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酌情为年利率6%。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中学支付尚欠的租赁款999320.9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13084.8元(计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租赁费之日止,以299796.3元为限)给某星公司。原被告均不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示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案中,某中学如果认为构成情势变更,在不能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应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许,而不应单方不履行合同,之后以情势变更作为不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原标题:《【谈案说法】情势变更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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