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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综合治理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26 01:19
浏览次数:142 次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通过自动售水机当场制作并直接出售的散装饮用水,因其使用快捷、方便、低价等特点逐渐被公众认可和接受,近年来现制现售水业在各大、中城市快速发展。然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繁多、分布广散,生产经营条件比较简单,卫生环境状况参差不齐,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能力不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存在较为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管难点之一。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定义。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均未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含义作出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出了如下定义: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的供水方式。近年来,部分省、市出台了《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大多采用了这一定义。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模式。  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处理模式是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通过已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水质处理器处理原水,经过粗过滤、精细过滤、碳过滤、水质消毒、引入水箱和出水等环节,使所出水的水质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现制现售饮用水主要通过自动柜员机模式进行经营,将市政自来水接到自动售水机上,用户自行投币取水。

  (三)调研的基本情况。  笔者通过实地调研、会议调研、文献调查和统计分析等方式,对我省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情况进行调研,主要调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名称、台数、品牌型号、分布状况、运营企业、设备管理审批模式、设备自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是否与许可批件相一致、第三方检测情况、滤芯更换维护情况、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水质检测情况、设备运营管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情况、行业监管情况等。

  据调查,我省各市州均有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但是缺乏明确和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规范现制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经营投放,主要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投放,无需到卫健部门备案或者申请卫生许可,执法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调查发现,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存在诸多问题,如部分设备陈旧破败、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设备缺乏滤芯滤料维护记录、设备产水率较低以及尾水利用不充分等问题,居民饮用水卫生存在安全隐患。

  (一)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由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立法滞后,各行政部门执法时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监管职责不明,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3条之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但《管理办法》中阐明的供水单位仅有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两种,没有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相关表述,无法直接作为确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行政监管单位的依据。因法律无明文规定,目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即可经营,多数营业执照中无生活饮用水销售项目,导致执法部门难以摸清该类设备的数量、分布情况、安装时间、运营状况等情况,难以对该类设备进行常态化、系统化的全面监管。

  (二)出水水质标准不统一。目前,现制现售饮用水只有设备审核标准,没有出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等文件都是对水质处理器的评价规范,而非对出水水质的评价规范。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通知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要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该《通知》并没有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出水水质作出实质性的规定,只规定符合水质处理器标识的要求,而各地出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对出水水质的规定存在差异,缺乏统一出水水质标准。此外,采用不同技术的设备出水的标准不同,有直饮水、矿物质水、生活饮用水等几种,这给水质监管带来了难题。

  (三)水质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国家未出台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或者规范性文件,导致如下问题:一是设备安装维护有漏洞。没有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安装地点、物理环境、设备维护、滤芯更换、人员健康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维护作出规定,只规定了设备出厂的审批标准。以上情况反映出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在外部卫生状况、物理环境、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急需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二是水质检测机制不健全。没有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机经营单位水质检测的项目、标准、频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大部分经营主体自检能力弱,且未建立第三方检测机制,这是用水安全的巨大隐患。此外,水质检测所需费用较高,设备经营单位运营成本高,可能导致现制现售饮用水价格上涨或者设备经营单位退市。三是设备使用年限无规定。没有对该类设备的使用年限或者强制报废进行规定,我国最早的该类设备要追溯到2003年以前,至今已近20年,可能存在设备超期服役的问题。

  (四)存在夸大宣传现象。现制现售饮用水并无任何保健、治疗疾病等功能,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通知中规定,现制现售的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调研中发现部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宣传该类饮用水具有保健功能,存在夸大宣传。

  (五)存在水资源浪费问题。部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由于使用年限长,滤芯更换不及时,设备产水效率低,没有制定科学的尾水处置方案,造成大量的水资源浪费。

  (六)存在国有财产流失隐患。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经营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用商用水的价格作为原水计价的标准,部分经营主体以生活用水的价格作为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一)健全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应将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纳入法律规范体系,省、市一级应当出台本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明确许可准入条件,健全法律监管体系,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供水单位性质、部门监管职责、设备标准及法律责任,保证有关监管部门有法可依。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加强跨部门合作。  明确各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笔者建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对象名录,对安装时间、地点等进行备案,定期对经营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开展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为经营主体、设备办理营业执照,对经营主体、设备进行清单式监管,依法查处经营主体无照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监管违法用水情形,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该类设备占用公共用地、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协调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部门可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通过 “互联网+监管”模式,通过网上信息备案系统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电子备案登记,解决网格监管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漏洞等难点问题,实现多部门联动执法,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三)强化政府、行业和社会共同监督管理的力度。  职能部门、相关行业、社会各界人士应增加协作,共同提升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的力度,保障居民用水安全。要充分利用社区、物业、业主委员会的前哨作用,全面高效摸清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经营的情况,对辖区内的设备进行网格化管理。业主委员会、物业可以监督对本居民生活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运营情况,督促并见证经营者按期更换滤芯、维护设备、进行信息公示等,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四)强化企业自律。 笔者建议以企业主导,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共同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对于水质监测成本高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专项补贴等方式减轻企业水质检测的资金压力,降低检测成本,进一步为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驾护航。经营者要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及职业操守,严格落实水质自检与设备维护工作,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五)加强宣传教育。 全社会要加强宣传指导,引导居民科学饮用现制现售饮用水,如告知居民要查询该类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公示信息,实时了解设备管理情况。要广泛宣传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知识,告知居民长期饮用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利与弊,增强全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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