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饮为先。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2020年9月3日上午,天津市河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某家居广场一层的某洁具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销售的某款反渗透净水器名称与经营者提供的卫生许可批件的名称不一致。
监督员针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对该经营部的负责人进行询问,并调取店内的销售记录。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与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