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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水技术 住建部发布最新行业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29 03:33
浏览次数:1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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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监测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运行监测指标及评价标准》为城乡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552-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该标准包含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运行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指标、分值及数据采集方法;评价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运行监测评价的总体要求、运行监测指标体系、运行监测指标分值及数据采集方法、评价方法等。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感知城市市政设施、房屋建筑、交通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等领域运行状态的活动。

  县级及以上城市公共建筑物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安全等要求较高的场所及重要的设施所在公共建筑物的统称。

  直接或间接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雨水或经处理合格污水的排放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城市运行监测工作开展的综合评价。

  城市宜结合地方实际,依据本文件第 5 章规定的指标,定期开展城市运行监测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城市运行监测自评价工作应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评价结果应分别上报至省级平台和国家平台。

  城市运行监测第三方评价频次由城市、省级和国家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评价结果应分别上报至省级平台和国家平台。

  d)体现群众对安全运行、社会治安和人居环境等状况,以及应急庇护、生活服务、急救服务能力的直观感受。

  城市运行监测指标体系应分为三级,包括 5 项一级指标(市政设施、房屋建筑、交通设施、人员密集区域和群众获得感),30 项二级指标,79 项三级指标。其中,基础性指标 62 项,提高性指标 17项,提高性指标为加分项并用“六”标识。运行监测指标体系见表1。

  实时监测指标数据应通过市级平台或已建的城市运行监测系统获取,并应即时上报至省级平台和国家平台。

  实时监测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应按照数据测算依据准备数据,应依据平台分析展示要求在市级平台上进行功能与数据展示

  实地考察指标应通过评价网格进行数据采集获得,评价网格内没有涵盖的评价要素,可随机抽取评价点位进行数据采集。评价网格划分和评价点位抽取方法应符合 CJ/T 551 的规定。

  城市运行监测评价是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综合评价的组成部分,应符合 CJJ/T 312一2021中的规定。

  城市运行监测基础性指标包括 5 项一级指标,满分应为 100 分,评分方法应按照“表 6~表 10”执行,分值分配应为:

  城市运行监测提高性指标包括 3 项一级指标,满分应为 20 分,评分方法应符合“表 6~表 10”中对应的 (星号)内容,分值分配应为:

  城市运行监测自评价应按相关指标评分方法和附录 A 的要求,提交相关数据和资料,可按附录 B的要求形成城市运行监测自评价报告

  城市运行监测第三方评价应按相关指标评分方法和附录 A 的要求,提交相关数据和资料,可按附录 C的要求形成城市运行监测第三方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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