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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维权之4】净水器质量问题屡修不好退!
发布时间:2023-06-03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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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漳州市工商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工商局的部署,锐意进取,主动作为,扎实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全市工商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3.36万件,其中通过12315热线互联网平台受理网络投诉举报0.44件。消费者诉求调解成功率为97.3%,诉求办结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33.94万元。

  2018年4月13日,漳州市芗城区连女士投诉,称其于去年年底在某家用电器店购买一套全屋净水设备,价格4万元(暂先支付3万元)。安装后发现水龙头出水浑浊,比没装净水器前更肮脏,疑是净水器存在质量问题。连女士多次与经营者交涉,现其要求退货,请芗城12315帮助处理。

  接诉后,12315工作人员到连女士家中查看了解情况,经现场测试,净水器流出的水呈铁锈红色。连女士表示,这台净水器在购买之后一直存在问题,售后方已上门维修了三次,但净水器均无法正常使用,此次已是售后方第四次上门维修。连女士不接受维修,要求撤机退款。因调解金额较大,工作人员与三方进行多次调解,分别针对退货、退款问题逐步展开。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售后服务机构在现场将净水设备及配件全部拆除,购货款3万元于2018年4月20日由被投诉人付清。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三)国家未做规定,经营者未明示不实行售后服务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修理或者半年之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12315工作人员认为,连女士安装的净水器维修三次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要求进行撤机退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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