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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蓝天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被罚款3万元
发布时间:2023-06-02 19:32
浏览次数:135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25日,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

  2021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北蓝天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的12台起重机械(3台16吨、3台5吨、5台10吨、1台32吨)正在使用,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设备进行查封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经调查,淮北蓝天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由于生产效益不佳,忽略了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据调查,上述特种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分别是2012年12月24日(两台),2010年12月11日(一台),2011年12月12日(八台),2011年3月30日(一台),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特种设备已经超过检验周期。

  1. 淮北蓝天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

  4.受委托人杨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及对受委托人杨林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情况。

  6.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1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扣押设施清单》1份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7.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取得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2份96页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份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涉案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给予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账号: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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