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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2023-06-23 19:01
浏览次数:126 次

  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10-18 16:23:01 浏览次数:

  当事人:宜兴市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87号 现查明,2011年6月,江苏康尔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高塍镇高遥村土地建设场地和厂房,后于2018年4月将该地块场地和厂房出售转让给宜兴市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使用者为宜兴市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建设主体为江苏康尔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现查明,2011年6月,江苏康尔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高塍镇高遥村土地建设场地和厂房,后于2018年4月将该地块场地和厂房出售转让给宜兴市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使用者为宜兴市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建设主体为江苏康尔达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经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2282平方米,其中硬化场地面积39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886平方米(建筑面积1886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1887平方米(其中耕地1780平方米、一般农用地107平方米),建设用地39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高塍镇高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对比,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近期实施方案面积395平方米(建设用地395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近期实施方案面积1887平方米(耕地1780平方米、一般农用地107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282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至其老厂,西至山川精密公司,南至屺范公路,北至村道);2.限期15日内拆除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近期实施方案土地上的建造的1497平方米厂房和390平方米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近期实施方案的39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对不符合实施方案的178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107平方米一般农用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39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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