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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02 11:43
浏览次数:78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为深入践行“两海两绿”发展路径,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科学提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水平,加快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高质量推动生态新盐城建设,根据《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方案》要求,现提出推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思路。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坚持“统一规划、整合发展、分类推进、长效管理”的原则,科学整合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立一体化运营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效率和污水收集处理率,为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聚力水污染防治攻坚,促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齐短板,以高质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养护运营管理为重点,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市县同步推进,分步整合。总体上按照“1+8”模式,市、县两级同步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整合工作。市区(不含大丰区)先合后整、边合边整;其余各县(市、区)在分别整合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鼓励条件成熟的与市级平台整合,逐步实现全市统一运营管理。市区水环境治理PPP项目和亭湖区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按照原合同约定不变。

  明确结算模式,分类推进。污水处理费用实行“一厂一价”,资产核算、计费计价机制按照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意见执行。新建污水厂、管网及泵站建设成本由市净水集团承担,市、县(市、区)财政按15-20年分期支付,其中通过PPP模式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按协议约定方式结算。

  建厂同步建网,厂网一体。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统筹规划、建设时序同步,高标准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新设施接管运行。对既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针对BOT特许经营、国有企业自行运维、委托专业单位运维等不同运营模式,合理测算污水厂、泵站、管网运维单价,按照“大资产,低收益”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平衡机制,逐步实现厂网一体化运营管理。

  国有平台主导,合力推进。采用市场化、股份制的方式,市、县两级国有企业联合,社会资本参与。当前BOT、PPP等合同期内由社会资本方投资管理的污水厂,鼓励其自愿退出,经资产评估后由市净水集团全资收购;如其不愿意退出,依法维护原有投资者合法利益。

  (三)目标任务。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市区及各县(市)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整合工作,同步开展市、县两级污水企业股权和设施整合工作。充分尊重各县(市)及大丰区意愿,成熟一个与市级平台整合一个,逐步实现全市统一运营管理。

  1.市城投集团按国有二档企业建制独资成立市清水绿岸净水集团,统筹负责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养护工作。以该企业作为母公司,在市区(不含大丰区)设立1个子公司。(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

  2.各县(市)及大丰区分别成立或整合国有企业,承担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养护工作,2020年9月底前完成。各企业以自主经营为主,亦可选择优秀专业团队负责或参与日常运营。鼓励条件成熟的县级国有企业积极整合进入市净水集团。(责任单位:各县(市)及大丰区人民政府)

  1.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开展市区(不含大丰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统一政策标准,逐一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2020年9月底前完成。其中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治理PPP项目和亭湖区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范围,在协议合作期内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建设和运营。两个PPP项目的政府方股权,按实际投资进行调整,与社会资本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公司法》股权转让相关规定分别划入市净水集团和亭湖区国有平台公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城投集团、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整合污水处理厂。市区(不含大丰区)范围内8座城市污水处理厂、12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原投资主体按净资产入股市净水集团子公司。原由区级国有资金投资管理的,可按区国有平台入股;原由社会资本方投资管理的,如其自愿退出,经资产评估后由市净水集团全资收购,如其不愿意退出,尊重其意愿,依法维护原有投资者合法利益,保持原BOT或PPP协议权利义务不变,依法调整、变更特许经营权合同主体。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城投集团、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相关BOT、PPP协议合同主体参与)

  3.整合污水管网及泵站。市、区管养范围内现有污水管网、泵站等设施直接划转至市净水集团,资产核算原则按照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意见执行,2020年9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城投集团、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4.整合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各县(市)、大丰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整合工作,由各地政府负责,市财政、审计、国资等相关部门配合,2020年9月底前完成;参照市级政策标准,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将属地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至县级平台公司,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城投集团配合)

  5.开展市、县两级污水企业股权整合。按照自愿原则,鼓励条件成熟的县级平台公司与市级平台整合,通过股份合作作为市净水集团子公司,逐步实现全市统一运营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投集团负责)

  市净水集团建立全市城镇污水处理一体化建设养护运营系统,包括运营监管平台、统一采购平台、投资管理平台等,对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污泥处置等关键指标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各地将相关数据统一录入市级系统平台,分级管理。并与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数据联动共享,主动接受各方监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两个类别分别单独核算运营维护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成本、管网及泵站维护成本、污泥处置成本等,进行综合核算,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核定污水处理费吨水价格。2020年9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负责,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充分利用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抓紧完善配套污水泵站及收集管网,消除污水管网空白区,提高污水收集率。结合市区城北片区开发改造,调整完善城北片区污水收集体系,规划先行,先主后次,满足城北片区排水需求,提升城北污水厂收水效益;抓紧完善亭湖区环科城污水厂收水范围内市政管网和收集管网,打通污水收集“最后100米”,确保环科城污水厂尽快投产使用;各县(市、区)按照年度供排水建设计划,按时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市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城投集团参加,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进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污水处理投资运营各方主体,积极配合支持一体化整合工作;市国资委牵头负责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划转、指导公司组建等工作;市住建局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督查指导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办法、费用核定与结算等工作;市城投集团负责公司组建、融资付款、资产结转、BOT与PPP商务谈判、股权配置及整合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等工作;市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高效管理机制。各地要在2020年9月底前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四统一”的污水处理工作模式。修编完善污水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区域污水治理,提高规划的整体性、系统性和严谨性,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市住建局督促各县(市、区)全面启动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偷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排污和排水许可管理,逐步查清片区污水管道和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解决污染排放问题。

  (三)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坚持工程建设与日常管理两手齐抓,强化政策配套和机制创新,做到科学整治、规范建设、长效管理、标本兼治。聚焦污水管网空白区、污水直排、雨污水管网错混接、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污水源头收集和污染源头管控,推进管网高质量建设,强化排查检测整治修复,加快补齐管网设施短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与工业污染、面源污染治理同步实施,与老旧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和海绵城市建设、排水防涝能力提升等工作协调推进。

  (四)加大督查考核和监管力度。市住建局每季度通报各地污水管网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以及污泥处置等情况,定期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严格奖惩、严肃追责。生态环境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考核,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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